各分局,各有关检验单位: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开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年度核查,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局制定了《武汉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和年度核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武汉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和年度核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检验单位及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等对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特设处)负责全市作业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各分局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检验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作业人员以及设备情况的年度核查工作。考试机构负责工作范围内作业人员的考试事务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武钢集团公司、武铁系统配合质监部门对本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考试发证管理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办理考试办证申请,考试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受理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第五条 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并接受市局特设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市局特设处应对作业人员考试进行监督检查;考试机构应在考试前两个工作日报告市局特设处。
第七条 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市局特设处委托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及时公布参考作业人员考试结果,并于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资料报送到市局特设处办证。市局特设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年度核查
第九条 市局特设处按年度向检验单位下达核查计划。检验单位应按下述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核查,考试机构予以配合:
1、依据核查计划,考试机构在管理系统中按承压、机电分类汇总受检单位登记注册设备和持证作业人员情况,编排出年度所有应检设备对应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附表1),一单位一表,按作业人员与设备适配规则规定,将受检单位每类设备应配作业人员持证项目和最低人员数量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附表2)中注明。
2、每年度初(10月8日前),考试机构将已编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按承压、机电分类分别交给责任检验单位。
3、检验单位在对使用单位设备实施首次检验前,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发出,通知受检单位核对表上所列情况,对已变动或新增的设备和人员在表上做记载。
4、检验人员在实施年度首次检验时,应携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现场验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中所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检查受检单位作业人员证件,对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核查受检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是否符合适配要求。对不符合适配要求的,应通知受检单位及时整改;发现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应下达整改意见通知,责令受检单位限期整改。
5、年度首次检验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受检单位签章确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检验单位应对核查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核查要求的报告予以审核通过并封存。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作业人员的问题应转考试机构予以督促整改;有关设备及管理中的隐患由检验单位负责督促整改。
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由检验单位将其核查报告予以封存;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应通过“联络单”告知负责监管该单位的监察机构,同时将其核查报告予以封存。“联络单”运转同《定检制度》。
6、考试机构应将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变动信息及时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中予以修改、增补。
第十条 检验单位、考试机构应按下述要求对新增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核查:
1、检验单位在接受安装单位申报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下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由安装单位转交使用单位如实填报;同时通知考试机构按适配规则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并交检验单位。
2、检验人员在实施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携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现场验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中所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检查受检单位作业人员证件,对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适配表》核查受检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是否符合适配要求。对不符合适配要求的,应通知受检单位整改;发现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应下达整改意见通知,责令受检单位限期整改。
3、安装监督检验现场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将受检单位签章确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检验单位应对核查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核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封存,该单位设备可按程序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检验单位应督促其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单位,检验单位应用“联络单” 告知负责监管该单位的监察机构,“联络单”运转同定检制度。
4、考试机构修改、增补作业人员的信息;检验单位对使用单位整改情况予以最终确认,审核并封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并按程序办理设备使用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年度核查中,对属于三类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武汉市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检验单位在年度核查中同时完成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单位除应按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年度核查外,还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单独建档封存备查,保存期两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承担作业人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结合使用单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记录,汇总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和作业情况,如实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中做记载。
第十三条 对使用单位填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年度核查表》,考试机构应审核表中所记录内容的准确性,确认后方可转入作业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考试机构发现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应责令其改正,通知其聘用单位给予教育或处分,并记录相关情况由考试机构在该作业人员的档案中做记载。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应及时处理联络单,对涉嫌违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作业行为,应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超期未落实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对作业人员的检查情况在《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记录表》中作记载。
第十七条 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检查,以及安全协管员现场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发现作业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作业或有证人员违章作业现象,质监部门获知信息后均应交负责监管该单位的监察机构进行核查。
对用人单位委派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上岗作业行为,监察机构应下发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超期未落实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应责令其改正,通知其聘用单位给予教育或处分,并记录相关情况交考试机构在该作业人员的档案中做记载。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应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及时向考试机构提出作业人员取证、复审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对市局特设处、分局和所属检验单位及考试机构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对责任未落实、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绩效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对因作业人员管理不善而引发事故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武钢集团公司、武铁系统作业人员证件由市质监局统一核发,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由其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市局特设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为规范和方便使用单位核查工作信息化管理,按核查工作进度将应核查单位分为“未核查、核查中、已核查”三个状态。未核查是指已列入年度核查计划暂未实施核查的单位;核查中是指已实施核查(起草了核查报告)但报告暂未封存的单位;已核查是指已实施核查且报告已封存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