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有关质检机构,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端午节将至,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确保广大消费者过一个健康满意安全的端午节,市局决定对全市生产销售的端午节节令食品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监督抽查承检单位及抽样数量见附件。请各质监分局协助做好抽样工作。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对象是绿豆糕、芝麻糕、粽子、皮蛋、咸蛋、白砂糖等端午节节令食品,抽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相关食品的生产企业及各类经销企业,抽查时间是2008年5月5日至6月3日。
三、抽样要求
㈠ 承检机构到受检单位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出示本文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和抽样单,并严格按确认的抽查方案随机抽取样品。
㈡ 样品必须是近期内生产的合格品以上等级(含合格品)的产品,样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在完整的包装袋中抽取,限时使用的产品必须在有效期(保质期)内。
㈢ 所抽样品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七条执行,由受检单位提供。
㈣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完成后,抽样单必须逐项清晰填写,由抽样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检验依据
按受检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依法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指标进行检验。产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及其明示质量指标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违反国家强制标准要求,或产品企业标准已被取消备案资格等情况,承检机构应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
五、检验结果反馈
㈠ 承检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知受检单位;对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3天内要立即告知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当面送达或挂号信寄达),并要有反馈、确认凭证。同时,在2天内将检测结果通知单上报市局质监处,由质监处转相关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且说明理由,逾期不再受理。承检机构不能直接受理受检单位的复检申请。受检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㈢ 复检一般由原承检机构进行,特殊情况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其它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所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责任方承担。
六、检测经费
本次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市局拨付,不得向受检企业收取。
七、汇总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将抽样凭证、检测报告单(2份)、监督抽查汇总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材料于2008年6月3日前报送市局质监处。除抽样凭证和检测报告外,其他材料必须用磁盘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按时送达(市局监督处电子邮箱:zjc@whbts.gov.cn)。
八、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市局将统一公布。对于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和拒检的企业,负责后处理工作的分局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产品质量法>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相关工作。
九、工作纪律
㈠ 承检机构及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秉公办理、不徇私情,保证抽检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借监督检查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
㈡ 监督抽查事先不得通知受检企业,不得以定期检验、委托检验代替监督抽查。
㈢ 承检机构未经市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检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评比、推荐、发证、监制活动。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企业有权拒检并可向我局投诉,市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处电话:83659045
附件:2008年端午节令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表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08年端午节令食品监督抽查任务表
|
承检机构
|
序号
|
产品
|
批次
|
抽查范围
|
|
武汉质检所
|
1
|
绿豆糕
|
40
|
东湖开发区、沌口开发区、江岸、江汉、桥口、武昌、洪山、青山、汉南区,全市所有获QS证食品生产企业
|
|
2
|
芝麻糕
|
40
|
|
3
|
粽子
|
40
|
|
4
|
粽叶
|
10
|
|
5
|
皮蛋、咸蛋
|
20
|
|
6
|
白砂糖
|
10
|
|
东西湖质检所
|
1
|
绿豆糕、芝麻糕
|
20
|
东西湖区
|
|
蔡甸质检所
|
1
|
绿豆糕、芝麻糕
|
20
|
蔡甸区
|
|
江夏质检所
|
1
|
绿豆糕、芝麻糕
|
20
|
江夏区
|
|
黄陂质检所
|
1
|
绿豆糕、芝麻糕
|
20
|
黄陂区
|
|
新洲质检所
|
1
|
绿豆糕、芝麻糕
|
20
|
新洲区
|
|
|
|
合计
|
2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