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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工作的通告

时间: 2010-12-2 来源: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盛装易燃易爆介质,涉及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特种设备。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对制造年限超过十五年的钢瓶以及制造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检验单位不得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理。为了加强钢瓶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钢瓶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超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现就我市超使用年限钢瓶报废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钢瓶检验单位不得对制造年限超过十五年的钢瓶以及制造钢印标志不清的钢瓶进行检验,必须作报废处置。
     二、国家已禁止生产护罩用螺栓联结到瓶体的钢瓶(以下简称“螺栓瓶”),我市所有“螺栓瓶”将在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予以报废,检验合格有效期在此期限以内的“螺栓瓶”视钢瓶安全状况可继续充装使用至期满。
     三、气瓶充装单位应将报废钢瓶送交钢瓶检验单位实施销毁,个人持有的报废钢瓶可交钢瓶检验单位或交就近的充装单位转交给钢瓶检验单位实施销毁。
     四、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严禁充装报废钢瓶,严禁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及其他安全不合格钢瓶。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将报废钢瓶私自翻新、带上假检验标志环后继续充装使用;严禁将报废钢瓶非法转移至外地继续使用。
     六、对违法充装、检验“报废钢瓶”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
     七、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我市超使用年限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更新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报废钢瓶”。
     本通告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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