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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0-12-6 来源:
 
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分局,市锅检所、市特检所: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特种设备行政案件执法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机构、稽查分局和各分局的安全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到位,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稽查分局)以及所属各分局,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特种设备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 市局和各分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各自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第五条 市局负责管辖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外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各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六条 市局或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单位,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和监督检查已立案处罚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在5日内填写《案件移交单》,与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市局稽查分局或者分局执法科立案查处(无安监科、执法科和法制科的分局应明确专职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 市局稽查分局和分局执法科分别负责对市局和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立案查处;对立案处罚的案件,要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行政处罚结果报送市局或者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八条 政策法规机构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具体负责:承办特种设备立案查处案件的日常审理工作;办理特种设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特种设备立案查处案件的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案件办理质量和依法行政情况。
     其中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重大案件和市局立案案件的日常审理工作。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承办市局特种设备立案案件和分局重大案件审理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检验,并将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立即向相应的市局或者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按照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提出的要求开展检验;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在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和事件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市局和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及时予以现场封停后,再回局补办有关封停手续,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已改正,依法不需再进行处罚的,不得再行处理。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字后归案。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市局特种设备行政案件审理(复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设案审会)负责对特种设备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分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责任范围内特种设备立案查处的一般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审理案件的程序,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罚款达2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达3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分局应提请市局特设案审会审理。
     第十六条 其他程序按照市局《执法程序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分局和分局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使用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十八条 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考核年度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所涉及的单位数、设备台数以及立案数和处罚金额汇总,上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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