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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推动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对全市在用锅炉开展节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
二、对新安装的锅炉,必须有符合国家能效指标的出厂测试报告或经现场能效测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四、对在用锅炉,全市落实能效监测制度。能效测试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锅炉外部(运行)检验的同时开展,并出具能效测试报告。锅炉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使用单位的锅炉能效状况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10132、83659226;检验及能效测试咨询电话: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82620068。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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