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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质监系统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

时间: 2011-6-1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分析查找市质监系统领导干部存在的“庸、懒、散”问题,构建“有责必负、失责必究、赏罚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去庸提能、庸下能上、庸出能进”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营造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参照《武汉市民主测评市管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民主测评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紧扣干部作风建设,侧重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客观、准确地测评领导干部的“庸、懒、散”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执行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系统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 “庸、懒、散”行为及其程度进行测评。
第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测评“庸、懒、散”三个方面的情况,重点是《武汉市开展“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暂行办法》中列举的十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庸”,主要测评“得过且过,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推进不力,业绩平庸”等的情况;“懒”,主要测评“不作为、慢作为”等的情况;“散”主要测评“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乱作为,贪图享受,‘走读’现象严重”等的情况。
第七条 民主测评评价意见分为不存在、轻微、较严重、严重、不了解五种(见《民主测评局管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测评表》)。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领导干部年度考评工作结合进行。今年民主测评工作年中进行一次。
第九条 民主测评以各分局、各直属机构、局机关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步骤为:
(一)发布预告。提前将民主测评相关事项告知参加测评人员。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各单位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主持,作动员讲话。市局派人参加会议。
(三)填写民主测评表。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填写。
(四)民主测评表由各单位负责回收和汇总分析,并于测评结束后三日内将测评结果报市治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单位参加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为: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
(二)本部门中层干部;
(三)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少于20人的,可由全体干部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民主测评中反映领导干部“庸、懒、散”方面的问题,应当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剖析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民主测评工作数据库,民主测评结果移交干部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依据对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轻微、较严重、严重票得票数不到1/3为A等次;轻微、较严重、严重票得票数超过1/3的为B等次;较严重、严重票得票数超过1/3为C等次;严重票得票数超过1/3或较严重、严重票得票数超过1/2的为D等次。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结果为B、C、D等次的领导干部,由市局政治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经组织调查核实认定,对测评结果为B等次的领导干部,视情节严重、影响程度,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测评结果为C等次的,予以岗位调整;对测评结果为D等次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同时,对轻微票超过1/3的,在本级党委(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教育。
被诫勉谈话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受到岗位调整处理的,当年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免职或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评评为不称职等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对测评结果为A等次,且年度考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庸、懒、散”行为工作中,参加测评人员、测评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市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民主测评工作有关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二十二条  测评对象应当正确对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打击报复参加测评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测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0天内向市局政治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局政治处受理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复审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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